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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合同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吗?

发布时间:2024-12-04 23:40:43点击次数:

合同履行实务中,约定合同期限内不得任意解除合同是比较普遍的,但是也存在合同双方为了使合同履行具有灵活性而约定随时解除合同的特殊情况。《民法典》出台前,《合同法》对某些特殊不定期合同赋予了任意解除权,如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也就是说,《合同法》未赋予一般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出台后,不但在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列举了前述法定解除权的情形,还增加了第二款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内容:“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该内容的增加系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突破,即除对特殊不定期合同的解除作出特殊约定外,其他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只要满足《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均可适用。
 
一、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未签订合同,未对期限作出约定,但当事人仍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之间已形成一种事实法律关系,可视为不定期合同。
 
案例1:【(2022)京03民终15313号】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已经于2012年9月10日届满,此后双方未就续签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但白海涛仍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涉案车棚,在此之后双方之间协议转为不定期合同,澳通中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案例2:【(2021)京02民终14156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二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期限届满后,王佐农工商与李敬东未再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实际形成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包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王佐农工商作为发包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其于2020年8月13日向李敬东发出《告知》通知其终止承包经营,做好停止营业的相关安排,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无效的事由。
 
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并向合同对方明确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除相关法律对特殊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作出特殊规定外,相关法律法规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的“合理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案例3:【(2022)京03民终8872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2020年6月28日,诺森公司要求众创公司退还全部充值余额即具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诺森公司的行为系行使解除权,并未构成违约。
 
案例4:【(2021)浙0110民初15697号】合同纠纷一案。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双方不定期合同关系,伊裳服饰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徐迪。双方确认伊裳服饰公司在2021年6月15日,由伊裳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华水在2021冬季订货会现场中,明确通知徐迪解除双方间的经销代理合同关系,双方间成立的经销代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是对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原则性规定,无论是从相关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可以看出,除对特殊不定期合同作了特殊规定外,一般合同只要满足“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不定期合同”、“在合理期限提前通知义务”等条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因此,对于特殊不定期合同【如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物业合同等】的任意解除,行使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应按照特殊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于一般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建议行使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一方结合双方合作的时间长短、合同实际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明确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给另一方预留充足的时间以便安排退场。
 
文章来源: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王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