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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纠纷

被执行人拒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返还原物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9-07 12:44:37点击次数: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返还财产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应责令其交出原物,当被执行人拒不交出原物或者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者灭失时,这样都会产生返还原物执行不能的后果。对此应如何处理呢?
 
处理方式:
返还原物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它适用的前提是原物存在且具有返还的价值。当原物返还不能时,即当被执行人拒不交出原物或者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者灭失时,这就表明被执行人已经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特定义务。此时,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建议:
司法实践中遇到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时,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就应该引导当事人对争议财产的价值进行举证,尽量确定财产的价值,在判决返还原物的同时,一并判决在返还不能时,赔偿损失或者给付等值财产。这样做,既有利于判决的执行,更能及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第41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注:本文参考了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孙明放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