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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纠纷

FOB、CFR、CIF贸易术语下,卖方责任承担情况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15-09-04 00:24:39点击次数:

国内卖方出售一级大米10,000吨至国外某国贸易公司(买方),合同按FOB术语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机构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恶劣气候海浪过大,致使大米被海水漫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题:

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以CFR或者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3、买方的损失可以向谁主张索赔?

 

律师解读:   

(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

根据《 Incoterms  2000 》规定,FOB是Free on Broard的缩写,即船上交货,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水运。 FOB是指卖方以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或者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该术语买卖双方之间承担风险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货物的意外毁损或者灭失风险将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采用FOB术语,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必须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承担完成交货前货物毁损或者灭失的一切风险;(4)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

本案中,买卖双方采取FOB术语签订买卖合同,卖方公司对货物意外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已经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随即转移到买方。同时,货物在装船时经公证机构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因为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漫泡,品质受到影响等问题均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所以,卖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2)假设合同中规定采CFR或者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也不负任何责任。

根据《 Incoterms  2000 》规定,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即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必要的费用,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

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卖方同时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或者灭失风险办理相应的保险,该保险卖方一般只需投保最低险种,即平安险。

上述三个贸易术语的共同点有二个:第一是风险转移的地点是一致的,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货物的意外毁损或者灭失风险将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第二是适用范围,即仅仅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

与FOB术语相比,CFR术语的卖方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即卖方要负责安排运输、支付运费;而CIF术语的卖方除了承担运输费用之外,还将支付保险费用,其他的义务基本与FOB术语相同。

所以,假设合同中规定采取CFR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也不负任何责任。

(3)买方的损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FOB条款下,依照惯例,保险通常由买方负责购买,卖方只需协助并通知买方办理保险。本案中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所以,买方可以凭相关保险单据向有关保险公司主张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