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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合同

船舶办理抵(质)押登记部门、依据、流程、材料

发布时间:2015-03-09 22:10:58点击次数:

        登记部门:海事局(小型船舶)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渔业船舶)
  法律依据:《海商法》第12条 《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第20-24条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4条
  办理流程及材料:对20吨以上(20吨以下的参照办理)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1、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3、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