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发布时间:2015-02-13 18:37:49点击次数:
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或限制违约行为人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事由。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依《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何理解不可抗力,有不同观点:
(1)主观说。
该说认为,判断某件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从主观上进行考察。如果当事人在主观上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阻止合同履行的事由发生,该事由就属于不可抗力。
(2)客观说。
该说认为,不可抗力与人的主观无关,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异常事件。
(3)折中说。
该说认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综合考虑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同时,应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
我国现行立法采纳了折中说的观点。即不可抗力应同时具备三个特性:不能预见性、不能避免性和不能克服性。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后者有如战争、海盗等。政府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具体分析,对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从而使合同履行不可能的,可以认为构成不可抗力。
当然,不可抗力是否免除或减轻违约人的责任,则应考察是否存在违约人在不可抗力之前存在主观过错。如果由于违约人的主观过错导致不可抗力的发生,则不能免除违约人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与违约人的主观过错无关,则可免除或减轻违约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