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为被告打赢货运代理官司免除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12-21 22:04:21点击次数: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5日,青岛某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青岛某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其货物(碳酸钾)通过陆路出口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接受委托后,乙公司为甲公司办理了一个区段的公路运输服务(即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工厂至山东省临沂市朱保站)及三个区段的铁路运输服务,分别为山东省临沂朱保站至新疆霍尔果斯站、哈萨克斯坦阿腾科里站至谢米格拉马尔站、俄罗斯奥津基站至沃尔西诺站;三个区段对应的承运人分别是中铁、哈铁、俄铁。
涉案货物(碳酸钾)因在哈萨克海关检测出辐射超标而被退回霍尔果斯口岸,甲公司知悉退运后,为了避免其损失扩大,授权乙公司处理辐射超标事宜并支付了处理费以达到通关的目的,但再次通关时仍因辐射而被退回。考虑上述情况,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碳酸钾由霍尔果斯口岸运至乌西,再设法通过阿拉山口口岸出去;后因新疆疫情、成本费用等事宜迟延外运。之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碳酸钾运至天津港,最终以海运方式运出。
2023年1月5日,甲公司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1、解除货运代理合同;2、退还货运代理费15万元;3、返还辐射处理费50000元;4、赔偿其损失45000元。
承办律师办案思路:
本律师接受乙公司委托后,拟定了以下代理思路:第一,甲乙双方系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关系,甲方是委托人,乙方是受托人。第二,乙方作为货运代理人为委托人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货运代理服务,将涉案货物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工厂通过公路运输至山东省临沂市朱保站。之后,为涉案货物办理了三个区段的铁路运输服务,然后为涉案货物办理了出口报关申报,并成功获得海关的出口放行通知,至此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大部分货运代理义务。第三,乙公司为甲公司代为办理碳酸钾运输时全部是根据甲公司的授权及确认办理。涉案的碳酸钾之所以没有从陆路口岸运出,是甲公司自己货物辐射超标的原因导致,与乙公司无关。并且基于甲公司的变更通知,乙公司也已完成其安排的将碳酸钾运至天津港并通过海运成功出运,乙公司所有的代理工作已全部完成。乙公司在履行代理义务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甲公司所谓的损失费用。第四,甲乙双方约定货运代理费包含的区间及路线依次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山东省临沂朱保站、新疆霍尔果斯站、哈萨克斯坦阿腾科里站、谢米格拉马尔站、俄罗斯奥津基站至沃尔西诺站。之后,货物从哈萨克斯坦被退运至新疆,以及之后退运至天津港所产生的费用系甲公司货物自身原因产生的费用,并不包含在前述货运代理费之内,在扣除该相关费用后,可以退还哈萨克斯坦至俄罗斯区段的相关代理费用。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大部分抗辩理由,判决内容如下:一、因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且最终货物通过海运出口,双方合同关系已经实际解除,故对甲方要求解除双方的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请求予以确认。二、因乙公司履行了货运代理义务且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甲方的任何损失,但是在扣除回运的相关费用后,应当将国外段运费及辐射处理费退还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