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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纠纷

转委托情况下,如何认定委托人的追认行为?

发布时间:2015-02-20 22:48:03点击次数:

        委托人在受托人转委托之后对该转委托行为明确表示同意的,可认定委托人追认了受托人的转委托行为。
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指令与第三人之间进行货运代理事务联系的,不能视为委托人对转委托的追认,但受托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就货运代理事务进行的必要联系,除非提出相反证据,不能视为委托人对转委托的追认。
        [说明]
        实务中常发生货主在货代①转委托后,或直接与货代②就货代事务进行联系,或接受了货代②转交的单证,或直接与货代②进行费用结算等情况,对此,不能一概认定货主对转委托进行了追认,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留出自由裁量的空间。就一般原则而言,应从严掌握。如货主与货代②之间的联系或结算均是出于货代①的指令,则不能以货主“没有异议”为由认定其追认了转委托。货主在转委托发生后基于商人正常理性与货代②之间的必要联系,也不应视为追认。这两种情况下货主的行为,符合货运代理合同的目的,也符合《合同法》第119条的立法精神;且这两种情况下货主的行为均是由受托人的擅自转委托行为而引发,因此不应让委托人承担追认转委托的风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