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货运代理资质的受托人转委托情况
发布时间:2015-02-19 20:06:38点击次数:
上述情况对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
[说明]
合同的成立与否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考察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即使货代①没有订舱、报关等从业资质或实际履行能力,也不能因此否认其和货主之间货代合同的成立,并进而认定货主和第三人之间直接成立合同关系。已成立的合同有效与否,同样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以外,从业资质或实际履行能力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货代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而应属于行政法规、规章的调整范畴。另外,商业现实中,当事人是否具有亲自履行的实际能力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其有无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法律后果的责任能力。在民法上,受托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欠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责任予以平衡和弥补。若货代①因自己无履行能力而转委托第三人,应承担转委托的相应责任和风险。
审判实践中,还有观点认为:如货主明知货代①无相应资质或实际履行能力,应当预见到货代①必然会转委托;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货主属明知,其也应当承担对货代①资质或实际履行能力的疏于审查之责,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应当认定货主默示同意转委托。
我们认为,实务中货主只关心受托事务能否完成,并不关心货代①自己履行或转托他人履行货代事务,因此该观点的理由不足以认定货主“同意转委托”,对“同意转委托”的标准应从严掌握;一般而言,履行能力与责任能力成正比,因此,让货主承担选择合同相对人之责或疏于审查之责的最适当方式恰是让其承担相对人责任能力不足的风险;此外,若货代②如约履行,实务中货代①通常从转委托中赚取差价作为其利润,若货代②违约不履行,依该观点,货代①却不承担合同责任,而是货代②直接向货主承担合同责任,则货代①的权利义务有不对称之嫌;如果货代①只是没有处理部分受托事务的相应能力,依该观点须分别处理(即有能力部分不认定默示同意转委托,无能力部分认定默示同意转委托),如此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院的审判效率;从司法的导向功能分析,以货代①(二级货代)有无资质或实际履行能力作为是否认定同意转委托的理由,实际上保护了无资质或无实际履行能力的二级货代,增加了有实际履行能力的货代②(一级货代)的风险,不利于货代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