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中文 | 한국어
专业团队
联系我们
货代纠纷

如何认定“转委托经同意”?

发布时间:2015-02-18 18:55:52点击次数:

        有证据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了受托人的转委托权限或者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转委托行为明确表示同意的,可认定为“转委托经同意”。仅有证据证明委托人明知受托人将货运代理事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的,不能认定为“转委托经同意”。
       [说明]
       就“转委托经同意”的认定标准,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必须证明委托人对转委托明确表示同意;二、如果委托人明知受托人转委托而不表示反对的,可以认定委托人默示同意了转委托。我们认为,依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并且如上所述,货运代理实务中委托人只关心受托事务能否完成,对受托人自己履行或转委托他人履行并不关心,因此在转委托的情况下,应从严掌握“转委托经同意”的认定标准,故采纳了第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