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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纠纷
司法实践中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认定的争议类型
发布时间:2015-02-13 19:06:22点击次数:
根据调查开庭审理的案件中有60%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上的异议。提出异议的类型大致有四种:
一是直接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诉争业务关系,也有因公司股权转移致使管理、业务人员变化,无法查证而予以否认的情况;
二是被告虽然承认与诉争的业务有关,但认为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大多出现在层层转委托的货代业务中;
三是对合同关系的性质存有异议,认为双方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非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进而对合同权利义务、归责原则出现意见分歧;
四是按照业务员确认的公司名称起诉,但被告认为不受该业务员个人行为的约束,常见于个人挂靠所做的业务中,或被告否认该业务员为其工作。
上述法律关系争议的出现,是货运代理行业的操作实务现状所必然引发的。货运代理业务节奏快、时效性强、地域跨度大,要求每一项业务都有经签章确认的正本合同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大量业务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完成的,因此在被告否认合同关系时会出现举证上的困难。货运代理企业之间相互委托的现象十分普遍,中间环节货代企业的基本信息与货代事务的各种文件能够反映出的信息相比缺少连接点。货代行业的业务员流动频繁,甚至有相当数量的个人是挂靠在一个或多个货代企业名下揽取、转让货代业务,造成识别合同相对方时存在难度。货运代理服务业专业性强、涵盖业务广泛,经常包括运输环节,货运服务企业有时也会兼具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如何识别合同性质、确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就会出现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