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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纠纷

如何区分货运代理合同与运输合同?

发布时间:2015-01-23 17:29:35点击次数: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当事人向货主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其身份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为运输合同,不是本解答所称的货运代理合同。
当事人虽然没有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但向货主承诺对货物运输承担类似承运人责任的,该当事人应视为承运人,其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也不是本解答所称的货运代理合同。
        [说明]
        依海商法理论界、实务界的通说,界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四条标准:
       1、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
       2、运输单证的签发;
       3、收入的取得方式;
       4、以往业务操作的习惯。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若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可以直接认定其身份则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合同为运输合同。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对方约定承担类似承运人责任的(如承诺货物的安全、如期到达等),审判实践中大多数仍旧作为货代合同案件处理。虽然对当事人而言,合同的名称意义不大,其最关心的是权利义务的界定和责任的承担,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然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其就有权利享受责任限制等承运人的权利,否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将重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有失公平。故此种情况下将其作为运输合同处理,类推适用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