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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纠纷

如何界定货运代理合同?

发布时间:2015-01-23 17:32:03点击次数: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本解答所称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
 “委托人”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以下简称货主),在转委托中,还包括接受发货人、收货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受托人”一般为货运代理人。
        “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包装、分拨、中转、短途运输、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
       “货运代理”系普通法系“Freight  Forwarder”的中文翻译,已成为约定俗成的用法。但“货运代理人”是一个商业概念而不是现行法律体系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包括:
        1、接受进出口发货人、收货人委托办理货运代理业务的货运代理人,即狭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实务界一般将其表述为“代理人”;
        2、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的独立经营人,又分为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实务界一般将其表述为“当事人”。
       “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表述方式带有普通法代理概念的痕迹。本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并参考《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对货运代理合同作出上述界定,货运代理合同案件中的“货运代理人”,如没有特别说明,均指狭义上的货运代理人。